前 言
本标准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生产实际情况,并
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
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藻、桑 丽、李 杰、李燕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34一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
志及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 (以下简称轴承)。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7.1一84 滚动轴承公差
GB 308一89 滚动轴承 钢球
GB 1184一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T 1804一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2828一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JB 1255一91 滚铬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质量标准
JB 3034一82 轴承油封防锈包装
JB/T 3574一92 滚动轴承 标志规范
ZB J11020一89 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轴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轴承滚动体用GCr15钢制造。
3.3 轴承钢球直径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28,其标志按GB 308的规定,钢球硬度
为HRC 62~66。
3.4 轴承零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及形状位置公差按GB 307.1的规定。
3.5 轴承零件尺寸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804中的m级。
3.6 轴承零件形状位置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184中的B级。
3.7 轴承能承受的轴向静载荷应不小于16500N;轴向动载荷应不小于8300N。
3.8 轴承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锈蚀、飞边、毛刺等缺陷;滚动体表面不
允许有裂纹、凹陷及锈蚀等缺陷。
3.9 轴承座圈及轴圈沟道不允许有碰伤和加工痕迹。
4 抽样
4.1 出厂试验抽样
4.1.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方案按ZB J11020中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水平
为一般检查水平Ⅱ。
4.1.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及可接收质量水平 (AQL)由供需双方协商确
定。
4.1.3 不合格分类及项目
按GB 2828中规定,不合格分为A类、B类和C类,项目见表1。

4.2 型式试验抽样
4.2.1 进行型式试验的轴承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样
本数量不得少于6套。
4.2.2 型式试验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轴承,对该不合格
项目进行复试。如仍不合格,则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轴承及滚动体外观
目视检查。
5.2 轴承尺寸及形状位置公差
用专用检具进行检测。
5.3 钢球尺寸
按GB 308的规定进行。
5.4 钢球硬度
按JB 1255的规定进行。
5.5 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和轴向动载荷
轴向静载荷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测试;轴向动载荷在轴承专用试验机上进行
测试。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3表1的所有项目。
6.2 型式检验
6.2.1 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定期每两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项目除出厂试验项目外,还应包括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及轴向
动载荷。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套轴承上应有永久性标志,其标志内容、标志位置、标志方法应符
合JB/T 3574的规定。
7.1.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
c)包装数量;
d)总重;
e)制造日期;
f)“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
g)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7.2 包装及贮存
7.2.1 轴承和钢球的清洗、防锈及内包装应符合JB 3034的规定。
7.2.2 轴承外包装采用纸箱或木箱。
7.2.3 轴承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在正常保管条件下,制造厂应保
证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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